父亲欠债被告 儿子不必担责
2014年08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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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8月21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王哲 刁萌萌) 男子借款40万不还,与妻儿三口被债主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夫妻两人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成年儿子不承担债务。 
  2010年至2011年,马某因经济困难多次在刘某处借款4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息为1.85%,马某仅在2011年双方第一次对账时支付过部分利息,此后的利息和本金便不再归还,刘某遂将借款人马某、马妻张某、儿子马某某三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后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将被告马某三口在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及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分别予以冻结、查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系借款人马某之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张某未能提供该笔债务应由马某一人承担的证据证明,故该笔借款应视为被告张某与马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被告马某之子马某某是否应当偿还欠款,法院查明,早在2010年被告马某第一次从原告刘某处借款时,儿子马某某就已年满十八周岁,2011年原被告第一次对账时马某某已结婚成家。被告马某与其子马某某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均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原告刘某所述被告马某某名下的房产及车辆均为其父所购,应当视为家庭共有财产,但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原告刘某要求被告马某某偿还债务的诉求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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