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零口供”证据确凿予以批捕
2014年08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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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27日讯(记者 王文彬 通讯员 赵小刚 李英燕) 近日,惠民县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零口供”犯罪嫌疑人耿某依法批准逮捕。
  今年5月11日10时许,耿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庆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惠民县城大于十字路口处再向西右拐弯时,与骑电动自行车也由北向南再向西右拐弯的闫某肇事,造成车辆损坏。闫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耿某驾车驶离现场。公安机关现场调查、分析研究后认为耿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现场目击证人、监控录像查找到耿某驾驶的车辆,随后将耿某抓获归案,但耿某始终辩解其驾驶的车辆没有发生事故。
  该案提请批准逮捕后,承办人实地查看了案发现场,调取了肇事车辆行驶路线的监控录像,结合案发时3名目击证人的证言以及现场勘验、鉴定意见书、被害人的尸检报告等证据,能够证实耿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事实。
  耿某虽拒不认罪,但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耿某涉嫌犯罪,且其具有现实的社会危险性,惠民县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批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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