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2014年08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张先生咨询:我和李某于2006年11月8日结婚,婚后感情不和。2009年12月30日,我们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是:我们离婚;婚生子她抚养,商品房1套归她所有,我每月不承担抚养费。但是我们直到现在一直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现在如果她起诉离婚,法院能否按照离婚协议书对我们的财产及子女进行相应判决?
  律师解答:你们于2009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并未生效。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你们双方于2009年12月3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当时你们可能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而协议离婚必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你们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并没有生效,对你们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约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