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普选特首人大一锤定音
2017年开始,特首人选须由提名委员会提名
2014年09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综合新华社消息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8月31日下午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会议认为,制定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严格遵循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体现均衡参与,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循序渐进地发展适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必须坚持行政长官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的原则。这是“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的基本要求,是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和重要职责所决定的,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客观需要。
  决定明确,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时:(一)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人数、构成和委员产生办法而规定。(二)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候选人均须获得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的支持。(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资格选民均有行政长官选举权,依法从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一名行政长官人选。(四)行政长官人选经普选产生后,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决定指出,行政长官普选的具体办法可以修法予以规定,修改法案及其修正案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若修法未获通过,行政长官的选举继续适用上一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决定还明确,香港基本法附件二关于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的现行规定不作修改。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