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1万元可设立个人冠名基金
2014年09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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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烟台市慈善总会个人(家庭)冠名慈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凡热心慈善事业、自愿与烟台市慈善总会签订协议的个人或家庭,均可建立冠名慈善基金。市民凡捐款1万元以上即可设立以个人或家庭冠名的慈善基金。
  捐赠基金的个人或家庭可采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两种方式建立基金。此外,这种个人冠名慈善基金还可以“分期付款”。按规定,认捐基金额一万元至两万元(不含),捐赠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两万元以上的捐赠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捐赠冠名慈善基金10万元(含)者,烟台市慈善总会授予“慈善之星”荣誉称号;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者,授予“最具爱心楷模”称号;30万元(含)以上者,授予“烟台市慈善总会荣誉会长”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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