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4年09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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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于青银高速公路91K+200M北侧、92K+700M南侧、79K+800M南侧、79K+800M北侧、64K+100M南侧、63K+400M南侧、81K+100M南侧,未经许可,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和《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公路法》第七十九条和《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责令设置者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并到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青银高速公路青岛路政科接受处理。逾期不拆除的,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青银高速公路青岛路政科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
青银高速公路青岛路政科
二O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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