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规范民间融资机构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发起人应为本地骨干企业
2014年09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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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15日讯(记者 程凌润) 为进一步激活民间资本市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莱芜市出台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工作方案,要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发起人应为本地骨干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莱芜市民间融资日趋活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题,在满足部分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缺失、行业监管缺位,民间融资基本上处于自发和无序的状态,其部分资金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部分利率明显超出实体经济盈利水平和借贷方实际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实体经济风险和非法集资、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针对民间融资市场现状,莱芜市积极推动设立民间融资机构,提高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水平。要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主发起人应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的本地骨干企业,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应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足额缴纳;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20%,不高于51%,其他单个发起人出资不低于300万元;在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管理方面,要求进入登记服务机构的出借资金原则上每笔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300万元。
  为了加强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发展,莱芜市还成立了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支持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审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的资格,协调解决民间融资机构规范发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做好民间融资风险处置、机构重组和市场退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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