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不签合同还不支付加班费
2014年09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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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记者 苑菲菲 通讯员 杜晶) 于某在开发区一家企业里做会计,可公司不跟他签劳动合同,不给他交纳社会保险,也不支付他的加班工资。于某提出抗议后,被公司停发工资,最终无奈辞职。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于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最终,获得35000元赔偿。
  今年1月2日,律师代理于某向烟台开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于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给于某各项工资及补偿金。
  2月27日,开发区劳动仲裁委曾作出裁决,公司应支付给于某41011.26元。公司对该裁决书不服,向烟台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后来考虑到胜算不大,愿意调解结案。2014年8月底,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一次性支付给被告于某35000元,双方之间的所有纠纷至此了结,以后互不追究。原告当场支付给被告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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