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我省高速路快处快赔
只造成财产损失的高速交通事故不快处就挨罚
2014年09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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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9月25日讯(记者 王兴飞) 频发的交通事故是造成高速公路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其中小事故更频频引发大拥堵。25日,记者从省高速交警总队获悉,根据《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规定,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保监局决定,10月1日起,只造成财产损失的省内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将实行快速处理新政策,不需交警认定书,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即可,适用快处简易程序拒不执行者将挨罚。
  省高速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可快处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省内高速公路上发生的无人员伤亡和路产损失,仅造成车辆或所载货物财产损失,且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即适用快处。据统计,这类事故占到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60%以上。交警提醒,凡是符合快速处理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都应当及时主动撤离现场。对属于快速处理情形,当事人应当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罚款200元。
  该负责人提醒,具有以下六类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立即报警等候交警现场处理。一是车辆无有效号牌、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的;二是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是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四是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嫌疑的;五是有一方逃逸的;六是碰撞交通设施、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其中有一、五、六三种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在固定现场证据后,将车辆移至路边后报警等待。
  事故适用快处政策的,当事人应如何处理?首先,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组织车上人员迅速撤离至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及车辆拍照固定证据。拍照时,应当从交通事故现场的前方、后方和车辆接触部位分别拍照,照片中号牌应清晰,应能够基本反映交通事故形态和车辆在道路上的位置。因条件限制无法拍照的,当事人可以文字、音视频等方式记录交通事故现场情况。记下车牌号及联系方式后,当事双方应迅速撤离现场,约定到收费站、服务区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进行后续处理。撤离现场后,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应报警等候民警现场处理。当事人拒绝自行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的,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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