鄄城县检察院:
严防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
2014年09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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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鄄城9月29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杨建 刘亚民)25日上午,鄄城县检察院和县环境保护局举行的监督、规范环保执法座谈会,参会人员结合鄄城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座谈。
  据了解,2014年鄄城县检察院办理了该县首例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两名县环保局原工作人员蔡某某、常某二人在从事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期间,根据菏泽市环境保护局信访案件交办通知,查处位于鄄城县与河南省交界处一化工厂水污染问题。二人到该处进行检查时,在化工厂主提供了该厂位于河南省的证明后,未严格按照程序执法,未检查治污设施、原材料及生产产品,未对该化工厂的排污行为及时发现、治理。事后还收受厂主现金人民币2000元。后蔡某某以该化工厂不属鄄城县管辖为由向菏泽市环境保护局回复。由于二人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发现并制止该化工厂的排污行为,致使该化工厂产生的大量有毒有害废水未经净化处理直接排放到土壤及深井内。经相关部门鉴定,该化工厂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民币189.3万元。今年8月份,蔡某某、常某二人因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分别被鄄城县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和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的刑罚,判决已生效。
  座谈会上,检察官对环保执法工作提出了建议,并强调环保执法完全可以借助司法力量,发现污染环境犯罪事实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样不仅可以大大提高环保行政执法的力度,还可以在全县形成相关部门共同治理环境污染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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