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养殖的河塘竟用来偷采河砂
五人非法采砂获利27万元被判刑
2014年10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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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0月7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神瑞霞) 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严格保护制度,若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则有可能触犯刑法。岚山5人因为在搞养殖的河塘非法开采河砂获利27万元,被法院判刑并处罚金。
  秦甲和秦乙是兄弟,其中秦甲曾因犯罪于2007年9月被判过一年有期徒刑,2008年9月被释放。二人均住在日照市岚山区某村,有一条河流流经该村,形成一个很大的水库。
  秦乙承包了一片河塘搞养殖,该河塘是水库的一部分。2012年12月份,秦甲的朋友王某、郝某、厉某来到该村找秦甲、秦乙商量一起在该河塘开采河砂。五人一拍即合,把采砂地点选在了秦乙承包的河塘,并达成了协议,除支付秦乙6万元河塘使用费外,开采河砂所获利润由秦甲、秦乙分30%,剩下的70%由王某、郝某、厉某获取。
  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秦甲、秦乙、王某、郝某、厉某在未获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河塘擅自开采河砂共计1.5万余方。经鉴定,每方河砂价格18元,开采的河砂价值共计27万余元。
  岚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甲、秦乙、王某、郝某、厉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河砂,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大部分涉案河砂被查封,可酌情对五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秦甲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014年8月4日,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秦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秦乙、王某、郝某、厉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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