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撞人逃逸,交通肇事获刑
鄄城一村民骑电动自行车将人撞成重伤领刑一年
2014年10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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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鄄城10月9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成昕 张东生) 提起交通事故,人们往往会联想到机动车相撞或撞人,但骑行非机动车不注意交通安全,同样可以造成交通事故,触犯刑律。鄄城一村民宋某就因骑电动车时不慎将人撞成重伤,逃逸后被警方抓获。近日,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1月22日22时许,鄄城县古泉街道村民宋某骑电动自行车,沿临商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古泉街道潘庄西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将同向推电动自行车步行的旧城镇东周楼村村民周某撞倒,致其头部受伤,处于植物人状态。经法医鉴定,周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一级。
  事故发生后,宋某害怕承担责任,不仅没有抢救被害人、拨打报警电话、保护现场,反而骑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但宋某惊慌失措间丢失在现场的一部白色手机,使交警快速锁定其为犯罪嫌疑人。
  因宋某当时受伤住院未能对其采取羁押措施,后宋某外逃。公安机关对宋某进行追逃,于今年7月16日将其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归案后,其家人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近日,该案由鄄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鄄城县法院一审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检察官提醒市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没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所以,任何人驾驶任何车辆行驶,都应严守交通规则,否则造成交通事故均可能构成犯罪,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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