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50岁当上医院“一把手”,利欲熏心、疯狂敛财
医院院长一步步沦为贪腐“病人”
2014年10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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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周长征 宋绍忠 万旭平
  聊城市某医院院长王喜乐,通过自己一步一个脚印的努力在近50岁时被任命为医院院长。原本应该在岗位上有所作为,却未能抵挡金钱的诱惑,患上“贪腐病”,最终病入膏肓。 
  经查,在两年的时间里,王喜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4万元,并为他人谋利益。因犯受贿罪,他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一朝“跃龙门”,利令智昏入歧途 
  王喜乐初到医院是一名外科医生,经过自己的努力后来逐渐升任副主任,副院长。在其48岁这一年时,他被任命为聊城市某医院院长。在刚上任时,他也踌躇满志,满怀追求,希望在他的管理之下把单位带到更高水平。 
  王喜乐刚上任,因为医院彩超设备短缺需要引进新设备,在招标公告发出之后,济南某科技公司经理汪洋找到了王喜乐。 
  汪洋是在济南一次展会上认识的王喜乐,也就是在那次展会上他获知了医院招标信息,汪洋在按照一切手续参与招标,到最后以较低的价格中标之后,与王喜乐所在的医院签订了合同。 
  在合同签订之后,汪洋就按照合同要求给医院安装了一台东芝彩超,在安装彩超之前,汪洋向王喜乐提出了支付10%预付金的请求。但被向王喜乐以医院没有这规矩为由拒绝。  设备安装完成后,2007年12月21日上午,汪洋开车来到聊城,在王喜乐办公室找他要钱。此时,王喜乐向他表达了要回扣的意思,因为以前他没有说过这个事,感到这事很突然,汪洋就问他多少钱,他说十五到二十万。汪洋对此则表示,中标价太低挣不着钱。
  王喜乐对此则称不管。汪洋一看没有办法就说他手里没钱,让王喜乐先给点,钱到了位就给他回扣。二人经过协商,最后王喜乐答应给汪洋50万,并给其签了审批单,汪洋拿着审批单到会计科去拿钱,可是会计科科长却给汪洋说她刚接到院长的电话,让她只给我30万元,并让汪洋再去找院长改审批单,最后,汪洋无奈只拿到30万。
  办完30万汇票后,汪洋感觉到不给王喜乐钱是不行了,一回到济南,他四处筹了15万元,两三天后也就是2007年12月24日,汪洋再次来到王喜乐的办公室,将15万元现金放到他的办公室。并请求王喜乐将钱赶紧给他,王喜乐没说别的,就拿出审批条,给写了80万元的单子。 
故伎重演东窗发,自掘坟墓浑不知
  王喜乐在第一次索要得手之后,“贪腐病”一发不可收拾。此时的他被“金钱病毒”侵蚀了头脑,病情越来越严重,慢慢地走向了不归路。 
  在2009年,医院短缺彩色多普勒诊断仪,他就安排设备科等相关科室到有关销售商处协商采购,相关工作人员经过考察,介绍了一个叫张强的给他。 
  张强因在2008年医院在采购四通道血凝仪的时候认识王喜乐,就直接到王喜乐办公室洽谈购买事宜。开始时,张强给王喜乐介绍了他们公司的业务情况及卖给医院彩色多普勒诊断仪的意向,当时,王喜乐没有给张强具体的答复,后来张强又到王喜乐办公室推销,又具体跟王喜乐谈了彩色多普勒诊断事宜,王喜乐还是不松口,没有给他说要还是不要他的设备。后来张强又去找了一两次,但最终都没有得到肯定的答复。 
  张强是一个“老江湖”,在经过这多次洽谈后,他明白王喜乐的意思,于是他就再次找王喜乐洽谈合作的事,在交谈中,张强提出了如果医院用他们公司的设备,他会给王喜乐一些好处。随后,他们二人经过协商,最后把好处费定在了10万元,在定完好处费的情况下,过了二十多天左右,张强从济南带了8万元钱交给了王喜乐。 
  张强在给王喜乐好处费一个月左右,医院就与张强签订购销合同。 
  王喜乐在授受了这一次贿赂之后,一直相安无事,他到退休年龄之后就内退了。原本想安享晚年的他怎么也没想到,他收受贿赂的事还会东窗事发,给他带来牢狱之灾。 
“病入膏肓”陷囹圄,东窗事发吐实情
  2013年,在张强因犯罪被捕之后,交代了其向王喜乐行贿之事,有关部门掌握这一线索后,立即采取了行动,对已经内退的王喜乐进行审问,在开始审问时,王喜乐一直不配合,拒绝承认自己收受贿赂的事实。后检察机关经过侦查和询问,在掌握了王喜乐大量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王喜乐终于“悔过”,交代了其在2007年至2009年,在担任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次,共计受贿人民币24万元的事实,并积极向有关部门退赃。  经法院审理,王喜乐具体犯罪事实为,2007年1月,被告人王喜乐非法收受该院职工张某面值1万元的活期存折一张,并为其女儿办理人事代理提供帮助。2007年12月,被告人王喜乐在该院向济南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东芝牌彩超机过程中,非法收受该公司经理汪洋现金15万元,并在采购、付款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2009年5月,被告人王喜乐在该院向山东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日立牌彩超机过程中,收受该公司业务经理张强现金8万元,并在招标采购等方面为其提供帮助。 
  综上,高唐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喜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受贿赃款2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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