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过户车主竟不知
原来车子出租后被他人抵押
2014年10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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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10月19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王群) 菏泽一男子买了一辆二手车,没想到交了钱给车子过户时被车主扣留。原来自己买的这辆车子是被他人租走后抵押再转卖的,车主另有其人。
  2012年,菏泽的贾某通过亲戚介绍了解到,高某正好有一辆车要出售。2012年4月1日,经过商议,贾某和高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甲方高某以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贾某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并写明了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内容,协议签定后贾某便分两次将9万元购车款交给了高某,高某将车辆交给贾某。
  2013年6月16日,贾某驾驶买来的这辆车到济南市办理审车过户时,轿车却被另一个人扣留了,贾某立即报警并告知高某。车子被车主扣留了,自己的9万元购车款不能打了水漂,于是贾某向高某索要自己的9万元车款,却遭到了拒绝。
  原来,贾某购买的这辆二手车实际上为刘某所有,2012年2月3日,刘某挂靠在济南一家出租公司的该车被张某租走,期限10天,张某开走车一直没有归还车辆,而是将车子抵给了高某的侄子,其侄子又将车辆转给高某处理,之后,高某又将车子卖给了贾某。
  多次索要车款无果后,贾某将高某告上法庭,希望通过法律要回自己的车款。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高某辩称自己并非车子所有人,别人抵债将该车抵给其侄子,其侄子获得该车的处分权后委托她出卖,卖车的9万元钱已转交给侄子,因此,贾某不应当起诉她。另外,高某称,卖车时自己也说明了车辆的来历情况,当时贾某并没有异议,且贾某图便宜而购买该车,风险责任应当自担。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车辆买卖协议书是高某以自己的名义与贾某所签订,高某在诉讼中虽辩称自己受托签订协议,但依照现有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买卖车辆时出示过委托书,因此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高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贾某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解除贾某与高某于2012年4月1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高某赔偿贾某经济损失9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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