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车现场无法核实性质不明保险可拒
2014年11月0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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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5月25日,某保险公司接到报案,渝A籍轿车在重庆巴南区内环高速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车主黄先生已自行将该车送至维修店进行维修,产生修理费16万余元。
  当日,保险公司勘验现场,在事发地及周围都找不到碰撞物、相应的结合点,驾驶员也无法说明为何找不到碰撞物。经复勘判断,标的车的损伤应该是追尾货车造成,但事故发生后黄先生并未及时向警方或保险公司报案,也未留存对方车辆任何信息,事发周围无摄像头,无法核实现场情形。因该车报案人不能具体指出发生碰撞的地点和物体,保险公司对上述事故拒绝进行赔付。无法接受拒赔的黄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后,确认保险事故的原因和具体性质无法确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审法官庭后解释称,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损失的,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并未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勘验,也未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或者交管部门等对事故现场进行事故认定,导致保险事故的原因和具体性质无法确定。据此,保险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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