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快车出事故致同乘父亲身亡
虽获家人原谅仍因交通肇事罪获刑
2014年12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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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男子李明(化名)开车过程中,没有保持安全车速,撞到前面正在等候红灯的车辆,致使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父亲不幸身亡。车祸致使同车人死亡,是否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法院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李明近日因交通肇事罪获刑。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张立新 高阳          
  2013年9月9日23时许,天空中下着小雨,能见度受到一定影响,29岁的李明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与其父亲一起到江苏省赣榆县拉货物。 
  李明由北向南行驶至204国道与岚山区钢城大道交叉路口处时,因未确保安全车速,与前方车辆也没有保持足够的安全车距,结果撞到了前方车道内正等候红灯的一辆重型货车上,李明所驾驶车车头严重变形,更为不幸的是,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李明的父亲因被挤压死亡,李明本人也受了伤。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岚山大队认定,李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李明在生父丧事期间终日忏悔,深刻向母亲和其他家人认错,还不忘照顾家人。李明的母亲、姐姐也同样悲痛,称已各自失去了丈夫、父亲,李明已经得到教训并受到了良心的谴责,家庭和睦幸福是现在所希望的,愿意原谅李明,也希望法律对李明不再追究。 
  日前,岚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投案自首,还认罪悔罪,取得其他亲属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致同乘家人身亡有同等罪责
  人们印象中的交通事故一般认为是驾驶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或行人相撞,给对方造成人员伤亡,如果达到致人重伤、死亡的会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如果因操作不当导致同乘的家人受重伤或死亡的,是否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里‘致人重伤、死亡’中的‘人’,不仅指造成对方人员重伤、死亡,也包括同车人员重伤、死亡。并且同车人也不分亲疏远近,即使是自己的家人也是难免罪责的。”办案法官介绍,法院因此判决了因交通事故造成同车人父亲死亡的李明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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