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假币的罪与罚
2014年12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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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1万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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