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春节期间价格监管更严了
优惠价折扣价不能随意标
2014年12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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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30日讯(记者 王明婧 通讯员 杨军志) 30日,德州市物价局下发《关于规范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在元旦和春节即将来临之际,各商家须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明码标价,严禁利用价格变相涨价。
  其中规定,各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并使用统一监制的商品标价签和价目表。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及时调整。价签和价目表的内容不得漏标、错标、模糊不清,不能使用两套标价方式并高价结算,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销售处理商品时必须标明处理品及其价格。
  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或者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各种方式合谋涨价,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商品,导致商品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
  通过报刊、电视以及街道横幅和店堂内外发布有价格内容的广告宣传,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能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不得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等价格术语误导消费者。
  客运车站、出租汽车公司、公交公司等客运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严禁利用假日交通繁忙之际乱涨价和变相涨价。医院门诊、医药经营门店销售的药品和医疗服务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国家规定差价率和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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