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獒咬伤人主人赔5500元
2014年12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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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30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费霞 辛重斌) 女子上班路上,刚出家门没多远,就被邻居饲养的藏獒咬成轻微伤,后经莒县法院调解,藏獒的主人赔付5500元。
  原告胡艳(化名)在莒县库山水库管理厂工作,与被告章某是邻居。2013年6月18日下午6时,胡艳从家中前往水库,刚出家门口没多远,章某饲养的藏獒突然窜出,从背后将胡艳扑倒并将其咬伤,该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原告伤后在库山卫生院治疗,支付医疗费620.71元(被告已赔付),6月21日转莒县人民医院治疗7天,支出医疗费3348元。
  庭审中,被告章某对其饲养的藏獒将胡艳咬伤的事实无异议。2014年2月18日,原被告双方经莒县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被告章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500元。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动物伤人损害赔偿的主体是该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是由于受害人挑逗动物引起动物侵害,这种情况下,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所以该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假如由于第三人挑逗动物致使动物致人伤害,由第三人对受伤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官善意提醒,饲养宠物时,饲养者或管理人一定要尽好看管义务,避免不必要的伤人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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