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法院20年审理百余行政赔偿案,判决协调赔偿金226.5万余元
行政赔偿案多发领域拆迁在列
2014年12月3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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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2月30日讯(记者 谭正正 通讯员 赵凤良 赵海永) 30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第四次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在20年间,滨州市法院共审理赔偿案件114件,其中拆迁和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赔偿案件的主要发生领域,判决或协调的赔偿金额达226.5万余元。
  国家赔偿案件涉及领域较广但重点领域集中,滨州市法院共审理行政赔偿案件89件,其中,判决赔偿32件、经协调后撤诉16件、驳回赔偿请求或驳回起诉34件、做其他处理7件,判决或协调的赔偿金额达159.3万余元。在89件行政赔偿案件中,涉及乡镇级政府37件、行政职能部门32件、县级政府14件、村委会6件,涵盖了城建、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主要行政管理领域。但从近几年的案件情况来看,拆迁和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赔偿案件的主要发生领域。
  滨州市审理刑事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25件,其中,决定赔偿18件、经协调后撤回赔偿申请2件、驳回赔偿请求5件,决定或协调的赔偿金额达67.2万余元。在司法赔偿案件中,公安、检察院和法院赔偿均有所涉及,但由于刑事赔偿实行后置原则以及民事、行政案件中只能由法院赔偿,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占了绝大多数。25件案件中,涉及法院13件、检察院6件、法检共同赔偿3件、公安机关3件。
  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最终赔偿的比例总体较高,司法赔偿案件决定或协调后的赔偿率达到了80%,行政赔偿虽然由于证据以及审理中需要考虑的其他方面的因素,赔偿率要低于司法赔偿,但判决或协调后的赔偿比例也达到了53.9%。
  据悉,滨州法院在国家赔偿审判中扎实工作,取得了在全省有影响力的工作业绩,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认可。滨州法院一直按照把“权利救济”的职能放在首位,通过适度倾斜保护赔偿请求人,综合运用其他救济渠道,使国家赔偿审判真正成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滨州市法院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了国家赔偿案件从立案审查、审理到最终决定的全过程,通过理论调研,对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解得到了深化,提高了解决疑难、复杂国家赔偿案件的司法能力,也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了智力支持。因此,在2012年全省中级法院国家赔偿工作绩效评查中取得第三名,在2014年11月全省法院国家赔偿工作会议中,滨州法院做了会议经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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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停车数月无人管 引事故交管部门担责
  2010年10月30日20时30分,吴某某的亲属吴某甲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庆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惠民—辛店018号线杆处时与第三人刘某某所有的长期停放在公路西侧的无牌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吴某甲受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
  该无牌货车自2010年5月份一直停放在事故地点。该事故经惠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吴某甲醉酒驾驶承担事故70%的责任,刘某某违法停车承担事故30%的责任,并按照上述比例由刘某某对原告进行民事赔偿。因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致使无牌货车长期违法占道,造成了事故的发生,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损失6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路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没有管理违法停车行为的职责,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警队对道路交通安全负有管理职责,本案涉及车辆自2010年5月至2010年10月份一直停放在事故发生地点,且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该车属于违法停车,交警队没有责令其驶离或将车拖离,致使事故的发生,属于行政不作为,其不作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依法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决确认惠民交警队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577.55元。
  该案当事人上诉后,二审经协调,惠民交警队按照一审判决的数额给付了原告赔偿金,原告予以接受,案件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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