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运行费将有定额标准
超标配公车严重可撤职
2015年01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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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1月5日讯(记者 高扩) 近日,省政府常务会通过《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实行定额管理,机关会议、差旅、培训、物业等服务要设定等级标准。
  办法规定,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各机关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对于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明确,各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机关办公用房面积标准规定,超过核定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或者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变动等需要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及时移交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办法对公车管理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机关应当按照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编制和配备标准,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违反用途使用或者固定给予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省级机关公务用车的调拨、转籍、过户以及报废处置等,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和审核后,由各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办法明确,各机关应当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完善公务用车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单车核算和奖罚机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的规定,降低运行成本。
  对于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超标准、超范围安排公务接待等行为,办法规定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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