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规范
三区六县缴存比例调整到位
2015年01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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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6日讯(记者 贺莹莹) 为进一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2014年德州市政府要求在全市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基数和缴存比例。德州三区缴存比例提高到12%,其他县市区缴存比例提高到8%。6日,记者在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截至目前,三区六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已经调整到位。
  记者了解到,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运河经济开发区2014年4月份将缴存比例调整至12%,平原县提高到8%,齐河县、夏津县2014年7月份缴存比例分别调整至10%、8%,庆云县2014年10月起比例提高至8%,2014年12月,临邑县、宁津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提高到8%,目前,临邑县缴存比例调整到位后,预计年增加缴存额2160余万元。宁津县调整后,年缴存金额预计增加1500余万元,缴存总量预计增长14%。其他县市区也在积极运作中。
  据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能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各5%,不能高于各12%。违反规定超比例、超基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办理。2014年德州市最低缴存基数已参照公布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至1200元执行,缴存基数、比例不规范单位已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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