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行不讲诚信,网上亮亮形象
青岛汽车投诉猛增,同比增三成,年均涨五成
2015年01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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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6日讯(记者 吕璐) 2014年,汽车投诉案件1721件,同比增长了31.7%。6日,市工商局通报了2014年度全市汽车消费投诉受理情况。对于不讲诚信的汽车经销商,工商部门将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目前,青岛汽车保有量达200万辆,其中,私家车达140余万辆。随着青岛汽车保有量的逐年增加,消费投诉举报案件也呈上升趋势。据12315指挥中心统计,2014年至今,指挥中心共受理交通工具类咨询、投诉、举报案件2145件,与2013年同期相比下降7.98%,其中投诉类案件1721件,占汽车行业受理总量的80.23%,同比上升31.17%,举报类案件135件,占汽车行业受理总量6.29%,同比上升37.76%。而自2010年至2014年,汽车投诉案件年均增长率高达53.25%,举报案件年均增长率也高达68.46%。
  据介绍,消费者投诉举报主要集中在七个热点问题,包括违反约定,不守承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强制消费,捆绑销售;虚假宣传,误导消费;霸王条款,避重就轻;敷衍三包,推卸责任;举证倒置不落实。
  例如,个别商家违反约定延时交车,拒绝退还消费者订/定金和违约金;有的车行在交车之后迟迟不提供合格证,导致消费者购车后很长时间内无法挂牌上路行驶;少数商家在向消费者推销汽车时,预先承诺给消费者多种免费服务项目,最终却难以兑现。还有的商家以假充好,个别企业在汽车维修中声称使用进口或原厂配件,但实际以国产配件冒充进口配件,甚至存在使用“三无”汽车配件等行为。个别汽车销售企业还利用消费者急于提车的心理,对紧俏车型采取在车价以外另行加价收取款项。很多商家自称是某某品牌汽车该区域的独家代理商,给消费者造成误导。
  市工商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王滨介绍,今后,对不诚信企业,工商部门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还将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竞争及其他汽车市场主体权益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虚假广告宣传、销售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网络交易违法等突出问题的重点整治力度。
“霸王条款”欺客,4S店被罚三万
  日前,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4S店进行专项整治时,发现一家4S店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该店给消费者的购车合同中,有“因生产调整或物流运输等因素导致货物延迟交付的,甲方不负连带责任”“消费者无权变更合同”“发生纠纷只能通过仲裁,消费者不能起诉”三条内容。
  执法人员介绍,合同中关于延期交车的内容违反了合同法,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若出现延期,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后两条内容还侵害了消费者享有的变更解除合同权,剥夺了消费者享有的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机关的权利。最终,执法人员责令该店整改,并对其处以3万元罚款。 
消费警示 口头承诺要落在“笔头”
  针对汽车消费投诉逐年攀升的现状,6日,市消保委发布今年首个消费警示。
  市消保委、市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受理的咨询投诉数据显示,汽车销售商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个别商家采用强制交易、以次充好、提供不平等格式合同、不履行三包义务等方式,轻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对商家销售、维修保养、投诉处理环节的总体满意率偏低,分别为72.6%、62.8%、52%;其中对加价销售、强制保险、贷款、维修中配件只换不修,价格不明示、不透明,维修人员技术水平低等行为反映强烈。 
  市消保委提醒,在汽车消费时应注意几个方面。首先在购车和售后服务选择时应考虑商家经营状况、车辆返修率、售后服务点设置情况及市场信誉等因素,做到货比三家。签订合同前,仔细询问车辆型号配置、附加条件、服务承诺,合格证交付时间等事项。
  注意将商家口头承诺的服务项目、优惠条件、广告宣传资料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进行明确。合同中应写明车辆型号、金额、交车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于无息贷款购车的消费者,要格外留意商家提出的附加条件,比如车辆是否需抵押给银行及抵押期限、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保管、搭售产品种类价格等事宜。因车辆抵押期间需受到银行的种种限制,所以需要新车转籍、买卖的消费者,一定谨慎选择无息贷款方式。 
  要将“定金”规则弄清楚。根据有关规定,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前支付一定数额作为债权的担保,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消费者交钱容易退款难,建议付款前要充分考虑再做决定。     
  维修前要依据汽车三包规定、汽车维修保养手册的内容与修理者签订书面维修合同,特别是对送修时间、修理项目、更换的零部件名称和使用年限、材料和工时费以及交车时间等事项要明确约定。
  消费后切记留好证据,将合同、发票、车辆使用说明书等资料保存好,上述资料均属于重要的维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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