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明确诉讼主体追责一度陷困境
2015年01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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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退回到4年前,2011年夏天,东营市垦利县发生了一起异地倾倒有毒有害金属废液的事件。犯罪嫌疑人吴某和杨某以每车5000元的价格多次将淄博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生产的有毒有害重金属废液,运输至垦利县垦利街道办事处附近倾倒,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污染发生后,垦利县当地环保部门联合东营市环保局、垦利县公安局等部门求助于国家相关鉴定组织对污染进行了鉴定。检验报告结果显示,送检水样和底泥中分别不同程度含有有害性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和重金属污染物。对该场地及周边环境构成威胁,应及时修复。
  但是,环保、公安等部门在查获犯罪嫌疑人后,却面临着环境污染追责的一个难点。当时的环保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类跨界污染案件中由哪一方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导致此案的追责、审理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几经周折,2012年12月14日,当时刚成立不久的东营市环境保护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这成为山东省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当时,东营市环保部门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这个案子当时广受关注,也为我国新环保法的制定以及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提供了一些借鉴意义。”东营市中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本报记者 王光照 段学虎 张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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