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了,给你的都得还给我”
一男子主张获法院“大部分支持”,小件和没证据的被驳回
2015年01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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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烟台1月20日讯(记者 苑菲菲 通讯员 曲岩) 恋爱并同居三个月,男方为女方花费了1万多元,最终还是分了手。分手后,男方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同居期间所有给予女方的财物款16500元,法院最终判决女方退还男方大部分款项。 
  龙口的王某和孙某是去年5月经朋友介绍认识的,很快两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并生活在一起。王某诉称,在2014年6月份,孙某跟他说想要一辆电动车,王某就花3300元给她买了一辆。7月份,孙某又说想在自家院里打口井,又向王某要了3600元。 
  王某称,当时孙某跟他承诺了,要是两人结不成婚,这些钱她一定还。8月,孙某又因事向王某借钱。两人去银行从王某存折里取了8300元,钱由孙某拿走了。王某还表示,除了这些钱之外,在两人交往期间,他还花了800多元给女友买了衣服,买取暖煤的钱花了500元。结果交往才三个月,两人因性格不合分了手。 
  王某认为,孙某是以恋爱结婚为名骗取占有他的财产,因此要求法院判令孙某返还他付出的各项财物款共计16500元。而女方则辩称,电动车确实是王某买的,但那是他送给她的,算是赠予。另外打井的钱是她自己出的,不是王某给的。而在银行取的那8300元她不过是帮忙保管,事后也还给了王某。交往期间王某就花了百八十块钱给她买衣服之类的,取暖的煤也是她出的,两人共同生活期间一起用了。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和孙某两人经人介绍并在一起同居三个多月,因性格不合分居没能达到结婚目的,在同居期间王某花钱买的电动车和从工资卡里取给孙某的8300元钱,孙某应该返还王某。而买衣服应该属于王某自愿赠予,不用返还。两人共同生活期间买煤和打井的钱,虽然王某说是他出的,但没证据证明,所以不予支持。
  虽然孙某说8300元已经还给王某了,但是根据银行的录像显示,当时两人一起去取钱,是孙某把钱取出并拿走了,且孙某提供不出证据证明已经还了钱,所以她的辩解也没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终法院判孙某还王某购电动车的钱和从王某工资卡取走的8300元。 

 律师说法 
什么财物分手后可要回
  在恋爱期间有财物付出,什么样的财物在分手后是可以要回的?对此,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的姜兆良律师表示,一般来讲,在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前提赠予另一方的比较大件的物品,比如房子或者车子等,只要有证据证明出钱的一方是自己,在分手后都是可以要回的。另外在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在分手后也是必须归还的。不仅是恋人之间分手,就算是夫妻之间,在婚前一方借给另一方的借款,离婚后也可以主张要回。 
  姜兆良说,若是恋爱期间,一方送给另一方的衣物、首饰等相对小件的财物,一般来说是不能要回的,会被视为赠予。而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一些零散的花费,比如该案中说的买煤等,也是没有办法要回的。不过姜兆良也表示,法院有自由裁量权,一般会根据实际的案情,来判决财物是否应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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