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出台《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突遇生活困难可申请救助
2015年02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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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2月1日讯(记者 赵艳虹) 如因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获三个月至六个月的救助,以缓解临时困难。日前,枣庄市民政局与枣庄市财政局制定了《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突遇生活困难可申请救助。
  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枣庄市民政局、财政局近日联合制定了《枣庄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政府将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救助。
  《办法》中提出,具有本市户籍和居住证的居民家庭和个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临时救助: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超出承受能力的;因遭遇火灾、溺水、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因遭遇火灾、溺水、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同时,申请临时救助需向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时限为3至6个月。临时救助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和发放实物等方式。每户一年救助不超过两次,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对情况比较危急的家庭,由区(市)民政部门直接受理审批,然后补办相关手续并进行事后公示。
  此外,不具有本市户籍和居住证的申请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向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申请救助。临时救助资金由市、区(市)政府列入年度预算,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临时救助实行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该《办法》规定,救助对象通过不实的申请骗取、冒领临时救助资金的,追回冒领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可处非法获取救助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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