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自杀未成还获刑三年
此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
2015年03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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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3月5日讯(记者 李泳君) 日前薛城一女子因家庭琐事在房屋内放火欲自杀,所幸火势较小,随即被别人发现及时扑灭。而该女子因犯放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据了解,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放火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因家庭矛盾,在其居住的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世纪尚品小区一户住宅内,将两个卧室的衣物、床铺等物品点着,欲烧毁房屋并自杀,后被他人及时发现,将火扑灭。经依法鉴定,被烧毁物品价值人民币2299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潘某某没有提出异议,当庭认罪。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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