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可让物业不任性
2015年03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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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曰章

  随着城区规模的扩大和进城人口数量的不断增长,小区居民对物业服务方面的投诉也日益呈上升趋势。最为突出的就是服务不及时和乱收费问题,往往会导致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员之间经常发生纠纷,并给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不便。
  大家都知道,省市有专门的物业服务条例,也有细化的收费等规章制度,为什么还会出现如此的状况呢?据笔者仔细了解,最主要的原因还是缺乏“紧箍咒”-----即保证金制度。俗话说:民不告,官不究。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就是民告了,官究的时候也得有“紧箍咒”才行,只是拿着什么条条框框根本不管用。就物业服务单位最初始成立来说,应该和旅游公司一样建立保证金制度,将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押”存于上级主管部门。如果在服务过程中出现服务不到位、不及时和任性收费的瑕疵,主管部门有权从扣押的保证金中先行补偿给业主。待物业企业将保证金重新补足以后才允许其继续运行,否则将吊销其物业服务资格或由业委会提前更换新物业服务。之所以没有做到如此,才出现了让物业时不时地就耍任性绑架业主的情况持续上演,渐渐地使物业公司更加肆无忌惮。最终的局面是业主频喊冤枉,问题久拖不决,矛盾经常出现。
  业主交费就是买服务,交了费就应该得到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单位同样也是如此,收了钱就应该好好服务,找这样或那样的借口都不行,不能忘记自己的职责所在。只有尽快建立保证金制度就能够较好地杜绝这一情况发生,也是制止物业任性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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