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办法》更贴近现代消费者习惯
2015年03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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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活动现场,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受咨询较多的与网购话题有关。据了解,在去年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尽管增加了许多法律新规,更加贴近现代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但在具体的实施中缺少相关细则。而于3月15日正式实施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一些细则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非现场购物可在7日内无理由退货,对消费者来讲,更加方便了网购退货。但是具体的规定还不详细,有的商家会以各种理由拒绝消费者退货。今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就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有四种情况要受到处罚。”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许文杰介绍。
  据介绍,《处罚办法》中就消费者的退还权和信息安全作出了规定:商家再也不能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了。超过规定时间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最高将受到50万元的处罚。而且,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商家也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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