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5年04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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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月5日11时15分,位于青岛市市北区黄台路12号(原青岛大学医学院招待所楼)发生火灾。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发生火灾后,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现仍有部分受灾户未进行申报,请未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业户于2015年4月17前到我大队申报。(注:公安消防机构统计的火灾损失为内部统计资料,不作为当事人民事赔偿(补偿)或保险理赔的依据。)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台东五路37号
  联系人:徐爱兵
  联系电话:66577256
青岛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北区大队
二0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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