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借给人车,出事被判赔5万
车主觉得很窝心,律师称避免受牵连其实有办法
2015年04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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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照一车主好心好意将车借给朋友结婚用,没想到在结婚当天,帮忙的人乘坐该车时却遭遇“飞来横祸”不幸身亡,法院判决车主担责一成,在保险公司赔偿完后,车主还得自掏腰包赔偿死者两万元。车主觉得自己非常亏,律师对此称,车主如果事先做得好的话,是可以避免担责的。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孙伟 王晓    
  案例:
好心借人车用,
没承想摊上官司

  2013年8月的一天,是日照市东港区某村村民李强(化名)结婚的日子。当日,李强借用了同村人张青(化名)的货车作为迎亲的头车,并雇一名司机开车。
  在迎亲回来的路上,货车装载着由女方陪嫁的嫁妆,还有锣鼓、鞭炮等婚庆用品。刘凌(化名)负责燃放鞭炮,也坐在货车上。当迎亲队伍行至市南沿海路裴家村路段时,车内装载的鞭炮不知为何被引爆,刘凌因躲闪不及,从车厢尾部摔至地面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对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刘凌家属将新郎李强、车主张青等人告上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53万余元。
判决:
用车的担主责,
借车的担一成责

  近日,东港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新郎李强一家担责六成,死者刘凌自己担责三成,车主张青担责一成,车主张青赔偿5万余元。由于该货车曾投保过3万元的车上乘员险,张青实际要承担两万元赔偿。对此张青觉得非常委屈,自己好心借别人车用,不仅没要一分钱,出了事怎么自己还搭上两万呢?
  承办该案件的法官对此介绍,死者刘凌在李强婚礼上的行为属于帮工,因此,对于刘凌的死,李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刘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知道自己的行为存在危险性,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这些问题事实比较清楚,但涉及车主张青的责任问题上,官司的有关方一度产生很大分歧。
  “张青将车辆借给李强迎亲使用系善意,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0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法官说,涉案车辆作为载人“头车”使用,违反了法律规定,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因此张青作为涉案车辆所有人,与刘凌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张青也需要担责。
提醒:
借车前应签免责协议
或尽告知责任

  车主好心将车出借给朋友使用,出了事自己要赔上钱,这事搁在谁身上都很窝心。那么,所有借车的车主,出事都得承担责任吗?
  “并非如此,车主只要做得周全是完全可以免责的。”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月华介绍,《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潘月华介绍,“有过错”实践中主要是指,车主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或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知道驾驶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驾驶等情况下,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如果车主没有以上硬性的错误,实践中如何避免承担责任呢?“主要有两条路径”。潘月华支招:1.与使用人签订免责协议,载明:使用人不得喝酒开车,不得无证开车,不得违规使用车辆等;2.如果在法庭上,使用人承认出借人在出借时已明确告知了自己这些注意事项,那么出借人也不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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