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上摔伤,学校赔偿五万
受伤学生自负主要责任
2015年04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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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日照4月27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仲崇镇 王阳) 五莲县两初中生在学校操场上练习弯道跑,在拐弯处,一人误入另一人的跑道,结果两人相撞,误入跑道的学生受伤,构成八级伤残。近日,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学生在体育课上摔伤起诉学校和同学的侵权纠纷案件,判决学校赔偿5万元、侵权人及其父母赔偿1.6万元。 
  15岁的王明与14岁的张强(均系化名),是五莲县某中学的学生。2014年6月,在学校的体育课上练习弯道跑,跑至弯道处时,王明跑入张强的跑道,二人相撞,王明摔倒受伤,导致左臂骨折。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八级伤残。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明将学校、张强及其父母诉至五莲县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 
  五莲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明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在跑步时未遵守“不能乱道”的规则,误入被告张强的跑道,致二人相撞,是其受伤的主要原因,王明应对其所受伤害自负主要责任。被告张强在发现王明误入其跑道中时,未及时减速、避让,存在一定的过错,对王明所受伤害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某中学在组织学生上体育课的过程中,对弯道跑的技巧、安全注意事项未充分讲解,在发现王明乱道时未及时采取吹哨等警示、制止措施,亦是王明摔倒受伤的重要原因,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结合原、被告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王明自负60%的责任,张强承担10%的责任并由其父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 
  近日,五莲县法院判决学校赔偿5万元、张强及其父母赔偿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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