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 女子卖盗版书获刑
2015年04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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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4月27日讯(记者 赵念东) 菏泽一女子为牟利,在其经营书店内销售盗版图书。此外,她还通过物流方式,将盗版书籍销往陕西、河南、安徽等地,涉案价值达40余万。目前,该女子及两名印刷者分别因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著作权罪获刑。
  据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经侦大队民警介绍,女子吴某在牡丹区某街道经营一家书店,销售的书籍主要面向学生,但利小微薄。2013年,在东明开印刷厂的林某来到吴某所经营的书店,向她推销由自己盗印的英汉词典。
  “当时,我没有意识到盗版书籍与正版有何不同,反正都能看。”吴某称,由于其中的利润空间很大,她在次日便给林某打电话,一次性购进了《牛津双语高阶英汉词典》10件,每件12本;《现代汉语词典》10件,一件16本,而对方很快通过物流的方式将盗版书籍发了过来。“由于店中出售的盗版书籍便宜,生意很火爆。”首次尝到销售盗版书籍“甜头”的吴某经人介绍,又认识了同样在东明负责印刷的秦某,并一次从该处购进《牛津双语高阶英汉词典》180本,《现代汉语词典》240本。
  后经经侦大队民警统计,吴某在经营书店期间先后从林某处购进私自印刷的盗版《现代汉语词典》10000册、盗版《牛津双语高阶英汉词典》11400册;从秦某处购进1480册《现代汉语词典》和4420册《牛津双语高阶英汉词典》,涉案金额达40余万元。此外,吴某还通过物流方式,将盗版书籍销往陕西、河南、安徽、北京等地市,从中牟利。
  2013年10月,嫌疑人吴某因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林某与秦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日前,经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理,吴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他人未经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商务印刷馆有限公司出版部许可而印制的图书进行销售,侵犯了国家的著作管理制度,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2万元;秦某与林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及处罚金17万元,有期徒刑6个月以及处罚金5万余元,由公安机关扣押的印刷设备及印制好的半成品,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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