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下月1日起实施
剑指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
2015年04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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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跃峰 
  在4月28日上午举行的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法制办主任张玉录对5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相关情况进行了说明。大部分监督措施,聊城已经实施,有的甚至实施了很多年。

行政执法监督来自内部
  张玉录介绍说,在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中,按照监督主体的不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解释:广义的行政执法监督包括来自于行政机关外部的监督和行政机关自身的内部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等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专门监督。狭义的行政执法监督仅指行政机关自身的内部监督。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所指的行政执法监督,仅指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即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政府对其所属部门、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不包括外部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的专门监督。同时,考虑到行政复议已有专门的立法予以规范,条例也不将其作为调整对象。
  这一条例从理论上理清了我国对行政执法的各种监督方式的不同,明确界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将过去散见于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中对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工作的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有些制度聊城已实施多年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了十大制度,张玉录表示,这十大制度实际是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十项基本措施,这些措施基本上涵盖了对行政执法行为从事前、事中,到事后的完整监督链条,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为事前监督措施;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认证、执法裁量基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为事中监督;执法案卷评查和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为事后监督。
  实际上大部分监督措施,聊城已经实施,有的甚至实施了很多年。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认证制度、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都已经实施多年,相应的制度规范也都建立起来,并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从2008年就已经实施,全市目前13000多个执法人员经过严格的培训考核后,正在持证上岗;2014年,聊城将全市不符合持证资格或逾期未年检的3000多个执法给予注销,清理了执法队伍。案卷评查制度也是年年进行,对市直部门的执法案卷,从包括立案、调查取证、证据采集、事实认定、执法程序、审批程序、法律依据的引用、法律文书的送达、乃至立卷归档等方面,逐一审查。对发现的问题给予逐卷反馈,有力地提高了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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