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处“围猎”犯罪应消除隐性门槛
2015年04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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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博皓

  最高检日前要求,进一步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特别是要严厉惩处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4月29日人民网)
  在现实操作中,行贿者往往成为“漏网之鱼”,很少会受到严厉的惩罚。量刑偏轻的现实下,行贿者出于利益驱逐,铤而走险成为一种常态。应该说,量刑标准过低,具有可以“赦免”的空间,必然会怂恿行贿者的犯罪行为,这就是对行贿者有利的隐性门槛。
  其实,囿于受贿者具有“合意”的特性,必然要求行贿者与受贿者达成“意思一致”。那么,在处理该类案件中,行贿者一旦翻脸不认人,将受贿者的行为全盘托出,就会面临“法定从轻减轻”情形。如此,在“大难临头”时,行贿者必然会想到自保,争取得到宽大处理。不难看出,若要严厉惩罚“围猎”之人,关键还是应该从法律源头上进行优化设计,将对行贿人有利的隐形因素剔除,对行贿者与受贿者的惩罚,做到一碗水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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