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非法集资超2亿,被判无期
青岛王福东等非法集资案一审宣判,另有三名同案犯获刑
2015年04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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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判现场,从左到右依次为王福东、刘俊、孙永贵、耿尊超。 青岛市中院供片
     本报青岛4月29日讯(记者 周衍鹏 通讯员 安诚 时满鑫) 29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关注的王福东等非法集资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福东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年、四年、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被告人王福东成立青岛盛世顺驰投资抵押房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顺驰公司),由王福东任董事长,股东有王福东、孙永贵。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间,被告人王福东先后注册成立青岛盛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大多未实际经营。
  顺驰公司于2012年12月6日被吊销。2010年4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王福东以顺驰公司投资某盛世桃园新农村改造项目需要资金为由以及以民间借贷、抵押借款等多种方式,利用假黄金作为投资保障,用他人房产证件作虚假质押,并以支付高额投资利息为诱饵,通过媒体、推介会、口头宣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石某某、刘某甲等300余名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2亿余元。
  所集资金除2010万余元用于投资某盛世桃园新农村改造项目外,其余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投资青岛盛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等8个公司、对外放贷、购买房产、土地、车辆及被告人王福东、刘俊平时花销挥霍,致使被害人1.56亿余元资金不能偿还。 
  经审理,法院依法以被告人王福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刘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以被告人孙永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被告人耿尊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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