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止咳水”列入二类精神药品
5月1日起,烟台药企和药品零售店顺取得资质才能经营
2015年04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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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29日讯(记者 秦雪丽) 记者从市食药监部门了解到,自5月1日起,经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要有门槛了,药品经营企业需要有相关资质才能经营,否则将属于违规。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部门发布2015年第10号公告,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止咳水”,可待因属作用于中枢神经的镇咳药,具有镇静作用,如常见的国产品种“联邦止咳露”等9种、进口品种“珮夫人克露”等4种,服用后会引起头晕、嗜睡,长期服用或大剂量滥用可导致依赖性,成瘾性比吗啡弱一些,所以一直按处方药管理。
  目前,全市具有二类精神药品批发资质企业18家,定点零售门店2家。市食药监部门将对全市药品经营企业部署开展自查自纠,要求自5月1日起未取得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不得经营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同时,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管理有关规定,二类精神药品属处方药,不得在互联网进行销售交易。
  对5月1日后不按规定销售此类药品的,按超范围经营严肃进行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欢迎公众发现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拨打“12331”进行投诉,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用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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