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虐娃,幼儿园也要挨罚
违反“教育法”,行政处罚“量刑”有章可循
2015年04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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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29日讯(记者 李珍梅) 幼儿园工作人员虐待、恐吓幼儿,所在单位也得受到相应处罚。针对教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青岛市教育局日前出台规范标准,依法确定的行政处罚项目覆盖学前、普教、职教、民办教育等方面。
  日前,青岛出台《青岛市教育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办法》和《青岛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明确了教育执法的领域,细化完善了教育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建立合法规范的裁量基准,依法确定的26大项56小项行政处罚项目覆盖学前教育、普通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民办教育等方面。
  对幼儿园和早教机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包括十四个方面。
  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造成造成两名以上不满5名幼儿轻微伤或造成1名幼儿轻伤的,处所在单位1.2万元罚款。
  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阶段的文化课内容,或者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进行小学阶段文化课的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活动,涉及幼儿占在园幼儿比例40%以上或违法所得1.6万元以上的,吊销许可证,并处两万元罚款。
  幼儿园泄露幼儿及家长信息,涉及幼儿占在园幼儿比例40%以上或违法所得1.6万元以上的,吊销许可证,处两万元罚款等。
  对职业学校,擅自停办、解散或改变名称,造成30名以上不满50名学生无法在校正常学习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八千元罚款。
  根据《办法》,青岛市教育局依法建立并完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等程序制度,在作出责令停止办学、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将依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会,保证处罚的公平公正。
  青岛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教育有很多法律,不过鉴于群体的特殊性,往往对犯了“教育法”的人员较多地采取行政命令去实现管理,如通报、行政处分等方式,而没有具体的行政处罚。而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执法职能和法制职能都要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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