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微信朋友圈疯传“肾偷被害遇生学小两”言谣系息信
两小学生遇害被偷肾?假的!
牡丹警方证实为一女学生遇害并破案,散播谣言若造成严重后果将被追究刑责
2015年05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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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念东    
  开栏语:
  针对微博、微信等社交软件上近期流传的热点事件,本报及时求证真伪,向社会作出权威回应。
    15日,一则“昨天小留和吴店各失踪一个学生!今天小留在垃圾桶里找到失踪人口的尸体!肾不见了!”的信息在微信朋友圈疯传。当日,记者从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了解到,该信息系谣言,实为小留镇一11岁女孩被同村一男子残忍杀害,并抛尸于吴店镇一麦田中。目前,嫌疑人吴某已被牡丹警方抓获。
“两小学生遇害被偷肾”疯传朋友圈
    15日,菏泽人的微信朋友圈、QQ空间上流传着一条极易引起恐慌的信息,该信息主要分为两个版本,一版本为:“昨天小留和吴店各失踪一个学生!今天小留在垃圾桶里找到失踪人口的尸体!肾不见了!”并附有民警现场处警图;另一版本为:“亲,有孩子上学的注意了,不管你有多忙,孩子上学下学都要去接孩子,沟子吴村,女孩去上学的时候被人给遇害了,她才十一二岁,女孩的尸体被塞进大垃圾箱里面了,就是谢鲁庄路口的那个大垃圾箱里面,吴店还有一个,男孩十二岁,尸体扔到桥洞下面啦,家里人都把孩子看好了,千万别大意了。这是真的,家长们注意喽!!!”
  “我第一次看到这条信息后,就认为是假的,可是后面附加的几张警方出警照片,又让人有些相信。”菏泽市民张先生告诉记者,当他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信息时,已被朋友大量转载,并且出现两个版本。“该条不确定信息被网友转载,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市民造成了恐慌。”张先生表示。
  为解除市民心头的疑惑和内心里的恐慌,记者立即对信息的真伪性进行了核实。
实为牡丹区一11岁女孩被同村男子杀害
    15日,记者从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了解到,该信息属谣言。
  据牡丹警方介绍,5月13日18时45分,牡丹公安分局小留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有群众报警称其11岁的女儿小丽(化名)12点半从家里去学校上学,学校说没去上学也没回家,现在找不到。
  牡丹公安分局迅速组织民警帮其查找,14日上午锁定与被害女孩同村的住同一胡同的犯罪嫌疑人吴某。经初步审查,吴某交代,他因被害女孩小丽与其女儿有过节,想治治小丽为女儿出气,遂于13日下午将准备上学的小丽骗到车上,用绳子将小丽勒死,并于当晚抛尸吴店镇一麦地里。
  目前,嫌疑人吴某已被警方抓获,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说法:散播谣言造成严重后果会被追究刑责
    本报菏泽律师团成员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逸清认为,若市民在明知信息系虚假,而是为了追求点击量或引起社会轰动而故意转载,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虚假信息的原创者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若散布的谣言是针对个人的,那么该行为属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他人名誉侵权。”王逸清称,如果情节严重,则可能触犯《刑法》第246条中的诽谤罪;而散布谣言是针对事件的,则可能引起人们对该事件的误读或错误判断,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专家观点:谣言源于事件的重要性和模糊性
    “凡虚假信息、言论都可以称作谣言。”菏泽学院文学与传播系传播学教师李翠介绍,而谣言产生源于多种原因,如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科学知识的欠缺、社会信息管理的滞后,如今网络正是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谣言扩散的推手。
  李翠表示,一个决定谣言的公式: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在该“两小学生遇害,并丢失肾”的谣言中,孩子关系到千千万万个家庭,重要性可想而知,而该信息在被流传后,事情真相没有在第一时间公布,便会造成公式中事件的模糊性,就容易产生谣言。
  在如何规避谣言上,李翠认为,要做到信息公开,一旦事情产生,相关政府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澄清事实,通过报纸、电视等受大众信任的媒体公布准确信息,进行辟谣。作为个人,也应增强对信息的辨别,做到未经得到证实的信息不转载,不传播,不盲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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