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自爆遭“任性”罚款:
卖过期食品罚三万,花钱找人罚五千
2015年05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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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德峰    

  5月20日,鲁西南某乡镇一刘姓企业主致电本报,讲述了自己因经营中违规,而被工商部门罚款的经历。“开始说要罚3万元,最后找关系罚了5000元。”刘先生认为,这件事也让他看到了处罚的“任性”。
  据刘先生介绍,2011年起,他在当地镇上开了一家超市。2013年的一天,“因为营业员一时疏忽,卖出了一包过期食品。”他说,顾客买回家后,很快发现食品过期了,于是就向县级工商部门进行了举报。
  很快,工商部门就来到了刘先生的超市检查,因其售卖过期食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刘先生处以3万元罚款。刘先生说,后来他才知道卖出去的那包食品过期了一个多月,只有2块多钱。
  刘先生自己去查询《食品安全法》,发现第八十五条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看到这条规定,刘先生发现,罚款金额的区间原来可以这么大,而自己卖了2元钱的东西竟然领到了3万元的罚单,他向相关部门提出了异议,希望能减少罚款金额。但工商部门回应称,像他这种情况,至少要罚款3万元。
  刘先生有些不甘心,就通过自己在政府部门的人脉,找到了具体处理此事的负责人。请客吃饭并送上购物卡后,该负责人表示,可以把罚款金额降为1万元,并称这已经是最低的罚款金额了。
  而刘先生觉得还是罚得多了,心存侥幸的他再次通过政府部门的熟人,找到了上述具体负责人的上级,进行协调。在该上级领导的指示下,最终刘先生的罚款金额被定为最低档的5000元。
  “这是发生在我身上的真实经历,看到桔子水晶酒店CEO吴海的公开信以后,真的有了共鸣。”刘先生说,他很清楚销售过期食品是违法行为,也该受到应有的处罚,但他希望相关法律法规能够更加细化、具体,以减少相关部门执法的“随意性”,不给人情腐败留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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