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2618元过期橄榄油,获赔26180元
2015年05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5月20日讯(记者 王震 通讯员 张丽红) 李某在威海某购物中心购买多种包装规格的某品牌橄榄油,发现均系过期产品。李某起诉商家,法院判商家支付10倍赔偿金。 
  2014年9月2日,李某在市区某商场买了两瓶某品牌橄榄油,总价款204元。当晚,李某再次从该商场购买了三种包装规格的同品牌橄榄油,其中,单价102元的9瓶,单价为53元的2瓶,单价139元的9瓶,价款共计2414元。
  上述橄榄油外标签记载保质期为24个月,包装日期为2012年8月27日,单价53元、102元、139元的橄榄油分装日期分别为2013年8月20日、2013年1月14日、2012年12月26日。李某发现所有商品均系过期产品,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返还2618元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6180元。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橄榄油的生产日期应为瓶身记载的包装日期,即2012年8月27日,瓶身记载的分装日期属销售另行分装,不应以分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李某系于2014年9月2日购买涉案橄榄油,所以商品已超出24个月的保质期,该商品属过期。 
  最终,法院判决威海某购物中心返还李某购物款2618元,支付李某十倍价款的赔偿金26180元。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