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且不难开的才不是“奇葩证明”
2015年05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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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元中

  近来,关于“奇葩证明”的讨论很多。一些证明之所以成为“奇葩”,一方面在于没有必要,比如自然规律、定理、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或者是缺乏必然联系,没有证明意义,比如规定结婚登记要求提供父母同意证明。另一方面在于难以证明甚至根本无法证明,比如证明“你妈是你妈”等等。
  不用说,各种各样的“奇葩证明”之所以频频出现,固然存在某些部门害怕担责、小心过度的因素,但更多的是官僚作风或者利益勾连导致的刁难,说白了就是“找茬”。例如,2013年央视曝光的北漂小伙为办理出国护照返乡六次、跑了大半年,事后证实所要求提供的证明中,实际上大部分都不需要,纯粹是当事民警耍着前去办事的老百姓玩,或者是想索取好处。
  可见,要治理证明乱象,防止办事人员任性,首先应当对办什么事、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明材料进行规范和公示。就像到法院打官司,墙上都写着“诉讼须知”。这样一来,起诉状有哪些要求,进行立案需要提交什么材料,一切清清楚楚。立案人员的权力就被装进笼子里,没了任性和找茬的余地。
  其次,及时清理不合理规定。比如,近日发生的成都一市民老父去世、留下310元存款,银行要求出具唯一合法继承人证明事件,就是典型的不合理规定。因为按照正常思维,300元的存款根本没有分割的必要,哪位继承人持有被继承人的存折就应当视为取得合法继承权或代理权。如果继承人间真的发生争议,也应当向支取存款的继承人主张权利,银行无权为他们分割遗产。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难道遗产就归银行了吗?这样的规定显然是荒唐的。
  再次,禁止开证明牟利。现实中,很多“奇葩证明”或者不必要的盖章,就是一些部门为了非法牟利而炮制,把开证明当成了一种产业。比如,有的地方给新生儿上户口,拿着区县医院的出生证明还不行,非要当地的卫生院盖章才能办理,而让卫生院盖个章就要收几百元钱。对此,笔者建议消除开证明牟利歪风,对身份证、结婚证等需要成本的证件,只应统一收取成本费,对各种各样的一纸证明不应收费。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是纳税人供养的服务机构,而不是靠开证明牟利和生存的市场主体,将其掌握的信息依法提供给有相关需要的人,本就不应当收费。
  此外,当前早已进入了信息时代,政府完全可以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共用,很多情况下没了开证明的必要。比如老百姓去办事时,出示身份证后,相关部门只需在信息系统上查询一下就可解决。而且,身份证本身也可加载家庭成员情况等事项,成为一种方便的亲属关系证明。
  即便确实需要开具证明,也要有合理性必要性。譬如,企事业单位到法院起诉、应诉,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既在于确认事实情况,又在于让单位对其行为负责。从实践中不难看出,这样的证明解释起来很好理解,通常也是很容易开具的。是否有必要、是否易开具,也就成了判断一个证明是否“奇葩”的重要标准。(作者为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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