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困难可缓缴社保
2015年06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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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5月31日讯(见习记者 周国芳) 近日,省人社厅下发《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条件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根据通知,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其他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也就是说,符合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单位即可申请缓缴社保。
  按照规定,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其中,医疗、生育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于首次缓缴期不足一年的,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无法恢复正常经营,可在缓缴期满前60日内,再次提出缓缴申请。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次,且两次缓缴期限累计不超过一年。医疗、生育保险首次缓缴期满,不再受理再次缓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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