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记,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2015年06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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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惕不法分子利用P2P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
     本报记者 许建立
  2014年以来,济南市非法集资发案数量和涉案金额大幅增长,跨区域案件呈现上升趋势,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农民专业合作等领域案件多发频发,老年人等风险承受能力弱的群体涉案较多,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风险自担 不要妄想他人兜底
  任何投资都存在风险,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特别是一些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很大的资金风险。社区居民一定得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远离非法集资,从源头上根除非法集资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要树立理性投资观念,趋利避害,防范风险。
  据了解,《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非法集资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其损失国家不能代偿。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后,责任人的剩余资产不够返还出资者的出资,只能就所剩余的资产在出资者之间按比例进行返还。
想维权也要 依法反映问题
  因清理清退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债权债务发生纠纷的,由纠纷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当事人反映问题,应当通过正常的信访途径寻求合理解决。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以反映问题为名组织串联、煽动群众闹事者将依法严肃处理。
  民间融资交易必须守住三条底线,一是民间融资交易中出借方资金严格属于合法自有财产,不得进行非法集资,不得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二是民间融资利率或变相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三是民间融资中发生不能按期偿还借款问题,当事各方应协商或通过诉讼途径妥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等方式追债。
看清真面目 做到“五不”
  非法集资的具体特征有:(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面对非法集资,务必做到“五不”:一是对“高息”诱惑不动心,过高的利息可能涉及非法集资;二是对企业“实力”不崇拜,从发生的案件看,许多是一些实力很强的明星企业,不惜重金骗取相关部门的信任而进行非法集资;三是对“官方”背景不迷信,作案者往往是打着官方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四是对熟人“热心”不信任,不少案件都是利用亲情诱骗,通过传销的形式拉人头,搞非法集资;五是对“创新”理财产品不投资。
发现蛛丝马迹 可立刻举报
  目前,国家对非法集资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以欺骗手段或者以高利率为诱惑,吸收单位和他人资金从事放贷的机构坚决予以取缔。严厉打击高利放贷和暴力讨债行为,严厉打击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强化对投资类机构、地方类金融机构等企业的监管,防止其借用各种名义非法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和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放贷等行为。对民间融资活动中有关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市民如有疑难问题需咨询,或发现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伪造或变造金融票证、非法经营金融业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开办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行为,可通过政务热线(电话:12345)进行咨询或举报,由政务热线转政府相关部门或金融监管机构给予答复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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