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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广告,宣传自家公司

     本报6月3日讯(记者 吕璐 通讯员 贾文德 贾丽玉) 创业初期,公司没名气,就打起老东家的主意,偷用老东家的案例做宣传。日前,李沧区一家网络科技公司涉嫌虚假宣传,被李沧区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该公司将面临最高20万元的罚款。
  日前,市南区的一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人到李沧区市场监管局举报,称李沧区的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公司的案例进行宣传,给公司的名誉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李沧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信息技术公司成立于2009年,被举报的网络科技公司于2015年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徐某,股东为张某。2015年1月,徐某、张某二人从举报人公司离职,并在李沧区成立了青岛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外从事经营。因公司成立时间较短,知名度不高,为向客户“宣传”公司成立时间久、技术实力强,争取客户的信任,徐某、张某就在公司网站上宣传称公司成立于2009年,并将举报人公司的多个成功案例当做自己公司的案例对外进行宣传。此外,徐某两人还在公司网站上打出“十年专注网站建设 八年沉淀汇聚行业设计精英团队”的宣传,实际上,徐某和张某从事网络行业也仅两三年时间。此外,徐某两人还对外宣传公司是支付宝的青岛运营中心,根本是子虚乌有。
  执法人员介绍,该公司网站的宣传与事实严重不符,涉嫌从事虚假宣传行为,目前已对其立案调查,下一步将依据对被举报人调查取证情况,依法处以最低1万元、最高2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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