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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司机3年侵占公款近40万

     本报6月3日讯(记者 王领娣) 2010年9月至2013年8月,王某在滨州市国土局办公室担任汽车驾驶员期间,利用其经手负责加油、过桥、过路等出差费用支出结算的职务便利,骗取滨州市国土资源局公款共计53笔,金额398500元。近日,法院经审理以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退赔滨州市国土资源局398500元。
  2010年1月,王某与滨州市九洲人力资源配置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该公司派遣,在滨州市国土局办公室担任汽车驾驶员,合同是两年签订一次,他主要根据国土局办公室的安排,驾驶本单位车辆和国土局的工作人员出差。 出差过程中加油、吃饭、住宿费用都是他负责支付,然后开具发票,回单位报销。
  然而,从2010年9月开始,王某起了“歪心思”,为了多弄点钱,他就想买点加油、饭费等发票,利用担任司机报销费用的便利,多报销些费用。于是,王某通过非法渠道,低价购买了许多金额不等的加油发票。
  那么王某又是怎么逃过领导签字报销环节呢?每次报销他先将正常出差支出的发票贴到费用报销单后边,填好正常报销的金额,他在报销人栏里签名,找办公室主任、财务科长、分管副局长签字,最后局长签字。领导签完字以后,他私自在费用报销单金额前边加上一个或者两个数字,增加报销单的金额,然后根据增加的金额将对应的加油发票等添加贴到费用报销单后边。他拿着篡改后的费用报销单到市国土局财务科报销,财务科出纳员根据他改动后的金额支付给他费用。
  2013年8月,财务在审核王某报销费用时,发现数额过多,经审核原始凭证,发现了王某多报销的情况。其单位一直使用加油卡,不报销机打发票,办公用品、吃饭、住宿发票一般由单位统一安排,且王某报销的虚假发票都只有他本人的签字。
  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报销公务支出的职务之便,侵吞公款3985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以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退赔滨州市国土资源局398500元。王某提起上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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