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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未安置 竞地资质“悬了”

     本报枣庄6月3日讯(记者 刘婷婷 通讯员 杜文正) 为规范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3日记者获悉,枣庄日前已颁布了自去年11月份以来省内首个《枣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据住建局工作人员介绍,《办法》增加了房屋征收启动程序,明确了临时安置补偿的过渡期限。征收过程中,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首先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再由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属于多层住宅产权的,调换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不超过36个月。超过过渡期限的,住建部门将对其进行不诚信记录备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有可能注销其竞地资质。由于在往年棚户区改造中,个别项目出现违约交房,过期安置现象,这样的规定就可以减少房屋征收工作中逾期安置问题。
  记者了解到,《办法》还延伸了省条例司法强制执行制度。当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政府可以实施催告搬迁,在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未搬迁的,政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记者获悉,《办法》中明确了征收补偿有关标准。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省条例授权,枣庄明确了最低补偿面积,多层楼房为46平方米,高层楼房为49平方米;另外停产停业损失费也有了新的补偿标准。当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时,如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10元,生产和办公等用房按照实际使用房屋面积每平方米80元,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0元。
  住建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为推进货币化安置进程,消化市场存量,《办法》鼓励有条件的项目使用现房用于产权调换,打通商品房和棚改安置房的通道,减少房屋征收安置压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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