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过诉讼时效
诉讼索要28万元房屋租金被驳回
2015年06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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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6月4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潘辉 任玉堂) 张某与刘某两人于2010年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因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近日,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张某却因错过诉讼时效,诉讼请求被驳回。 
  2010年7月张某与刘某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张某位于聊城市利民路的房屋租赁给刘某使用,租期5年,租金前2年每年14万元,第3年15万元,第4年16万元,第5年17万元。从2010年8月1日正式交房装修时间1个月不计费,到9月1日开始计算,并交纳房费。撤店后装修的固定设置不准拆除、损坏、保存完好。协议签订后,2010年6月刘某交张某定金1万元。 
  张某按约定腾空了房屋,通知刘某接收房屋,但刘某拒不接收房屋,也不支付租金。刘某称张某并未将涉案房屋交付自己使用。双方发生纠纷,2012年1月刘某向东昌府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东昌府区法院作出判决书,因刘某提供证据不足,所以解除双方的合同但驳回刘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  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作出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仍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决定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而如今张某认为刘某违约,应承担法律责任,诉至东昌府区法院,要求支付自己28万元的租金。 
  东昌府区法院认为,张某与刘某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刘某未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一万元,已对刘某进行了惩罚,已承担了违约责任。现张某又要求刘某支付二年的租赁费28万元,虽然提供了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但该判决只能说明刘某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应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说明刘某应支付二年的房屋租赁费,对其主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无法支持。 
  另2010年7月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8月份为装修时间,9月份开始计收房费,按约定9月1日刘某应缴纳房费,但未交。这时张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从这时起一年内主张权利。而张某于2014年诉至法院主张权利,远远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丧失了胜诉权。故张某的诉求,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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