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楚法庭审判酒后伤人案
这是全省首次由基层人民法庭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
2015年06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通讯员 任泽英 刘国军 记者 柳斌) 10日上午,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只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王某故意伤害案,并当庭宣判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这是全省首次由基层人民法庭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
  2014年8月22日凌晨1点,王某在一家烧烤摊上与邻居房某发生冲突,造成房某骶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经协商,王某赔偿房某经济损失6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芝罘区人民法院只楚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该案。法庭上,王某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并做了最后陈述,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独任法官孙成旭当庭宣判,王某犯故意伤害罪,考虑到王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且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没有造成重大影响,可从轻处罚,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基层人民法庭审理轻微刑事案件,这是全省首次。在芝罘区委政法委的牵头下,建立了“四位一体”轻微刑事案件办理监督审判执行新模式,即“由基层派出所立案侦查、派驻检察室受理审查起诉、基层法庭审理、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认罪且未被羁押”的轻微刑事案件,辖区内的公安派出所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符合派驻检察室受理的,由派驻检察室提起公诉,由基层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基层法庭对犯罪事实清楚、案件简单的可以当庭宣判。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