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人果树被判入狱
2015年06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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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肥城6月11日讯(记者 刘真) 因为土地纠纷而毁坏他人果树,不仅没有解决纠纷,反而被判刑。近日,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被告人王某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2年,王某所在的村为建大棚集体调地,刘某的一部分地调给王某,王某的一部分地调给徐某。2013年春,徐某在地里种上了樱桃树。2013年五六月份因刘某强行将调给王某的地要回,王某便想要回调给徐某的地,徐某不还。王某找村里解决未果,遂产生毁坏徐某樱桃树要回土地的想法。2014年底的一天早上,王某从自家携带镢头等工具来到调给徐某的地里将徐某种的80棵樱桃树毁坏。这些樱桃树有的直径已7—8公分,有的树干被齐着地皮锯断,有的树根从地里折断。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毁坏的樱桃树的价值为人民币17750元。王某因泄愤而毁坏了徐某种植在地里正在生长的果树,破坏了徐某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造成损失17750元,达到了破坏生产经营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追诉标准,构成了破坏生产经营罪。肥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庭审中,检察官苦口婆心的教育让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王某赔偿了徐某2万元损失,法院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尤其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检察官提醒市民,在发生纠纷时,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才是正道,切不可因一时冲动留下终生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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